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2010 07 30)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 #

1995年9月6日 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 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发展公路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公路建设、公路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级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镇)公路(以下简称乡道)。

第四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公路的权利,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事业的领导,把公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发展公路事业。

第六条 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事业。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安、城建、农机、土地、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路建设 #

第八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并与其他有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规划相衔接。

编制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省道规划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沿线省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省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沿线县(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规划由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省道、县道、乡道规划,应当与上一级的公路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公路建设应当根据规划的等级和线路,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修建。

第十一条 国道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

省道建设,由省人民政府和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筹集资金。

县道建设,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筹集资金。

乡道建设,由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筹集资金。

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和单位筹集资金。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资金可采取下列方式筹集:

(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

(二)国内外金融机构或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三)国内外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的投资、捐款;

(四)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筹集资金方式。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由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路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划拨;使用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建设单位应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未经发包方同意,中标承包方不得将公路建设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不得通过转包从中渔利。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六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对公路建设质量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保证公路施工质量;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投资、工期进行全面监督。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无偿返工。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包修制度,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的期限或合同约定的期限承担质量包修责任。

第十七条 省、省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公路改建,保持正常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