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2021 07 29)

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 #

2021年6月17日 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9日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文明典范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犬只经营服务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依法管理、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重点管理区为市、区县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管理区的具体范围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养犬管理纳入市域社会治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管理、犬只扰民伤人事件处置、犬只收容等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因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和疫情监测,实施犬只诊疗、防疫监督管理,指导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犬伤处置、狂犬病人救治、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及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发展和改革、教育、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绿化、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组织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做好犬只免疫工作,协助做好犬只登记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人协助开展养犬管理工作,推进文明养犬社区治理,劝阻、制止不文明养犬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制定养犬公约并组织实施,引导和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养犬行业协会、宠物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教育会员遵守养犬法规,普及养犬知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养犬人是犬只饲养的责任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违反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环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承担因违法养犬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提倡对饲养犬只实行绝育和投保动物饲养责任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以及狂犬病防治等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引导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