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
2001年8月18日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8年11月30日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从实际出发,正确有效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举措;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四)省级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算草案;
(五)本省行政区域内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举措,以及城镇建设、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
(六)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七)撤销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八)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九)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法律、法规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情况;
(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实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
(四)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五)省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六)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七)全省经济建设、改革创新、对外开放、区域发展、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八)有关机关、组织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以及结果;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全省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年度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省人民政府事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年度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省人民政府事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决策的议题,需要个别调整或者报告的时间需要临时调整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须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提出。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依照《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重大事项以议案形式提出的,依照《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关于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的规定办理。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近召开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自收到议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自收到议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重大事项以报告形式提出的,依照《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关于报告的听取和审议的规定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自收到报告后,决定是否提请最近召开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四)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统计数据等其他有关资料;
(五)在实施与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办理。
负责承办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介入,对相关情况组织专题调研。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可以视情况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
第十三条 负责承办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和评估。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应当公开相关信息,可以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征求意见,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负责承办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对公众的意见建议,应当汇总并作出综合反馈。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查,确保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相抵触,维护法制统一。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重大事项时,认为需要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或者在地方性法规中作出规定;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形成审议意见,转送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办理。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应当认真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执行情况可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集中报告,或者在有关专项工作报告中报告,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的报告,不需要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经主任会议决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将审议意见转送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遇有特殊情况的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贯彻实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者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省监察委员会贯彻实施常务委员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有关情况,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对应当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者越权作出决定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询问、质询,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变更、依法撤销有关机关越权作出的决定,或者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