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务院管理干部的公司领导职数等若干问题的规定(1989 05 11)

关于国务院管理干部的公司领导职数等若干问题的规定 #

1989年5月11日 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四日国务院在《关于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了目前由国务院管理干部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和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总理办公会议的有关精神,现对国务院管理干部的公司(名单附后)领导干部职数、任职年龄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领导干部职数 #

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不超过四人。

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不超过五人。设董事会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二、公司领导干部任职年龄 #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超过七十周岁。

三、公司领导干部兼职问题 #

各公司正、副总经理不得在本公司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已经兼职的,在本规定下达后应立即辞去所兼职务。

设董事会的公司,其正、副董事长也不得在本公司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

四、公司领导干部的人事关系 #

凡在公司担任实职的,其行政、工资等关系应转到公司,必须与原单位脱钩。尚未办理转移手续的,应在本规定下达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今后凡调入公司任职的,在接到国务院任命通知后,要立即办理转移手续。

五、公司领导干部的级别与工资待遇 #

公司及公司领导干部不套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公司领导干部的工资待遇,另行规定。

六、公司由于工作需要或因其他特殊情况,在领导干部职数、任职年龄及兼职等问题上需要超出本规定的,要说明理由报请国务院审批。

七、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

国务院管理干部的公司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包装总公司、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国家交通投资公司、国家原材料投资公司、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国家农业投资公司、国家林业投资公司。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光大实业公司、中国康华发展总公司、中国工商经济开发公司、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新技术开发投资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