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某物业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高空坠物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

张某某诉某物业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

基本案情 #

张某某自有车辆正常停放在某小区停车位,后被高空坠物砸坏车后挡风玻璃。因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张某某要求某物业公司及某小区某栋楼全体业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某物业公司辩称:其对业主专有部分无维修义务,且已作禁止高空抛物的提醒,故物业公司已尽管理之责。车辆损失并非物业公司管理过错导致,是装修户造成的水泥块掉落导致,应由其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 #

涉案车辆后挡风玻璃破碎由某小区内房屋装修掉落的水泥块引起。侵权发生时,某小区内仅有某栋1201室正在装修,故侵权人应推定为该室业主。因本案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故对张某某要求某物业公司及该小区某栋楼其余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适用解析 #

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需要探讨的问题是,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公安机关介入是否为前置程序及物业管理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人为因素的抛掷物伤人涉及先刑后民的法律适用原则问题,故抛掷物伤人应先由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介入侦查,当通过侦查手段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时,再寻求民事诉讼救济。在物业服务合同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此义务而对业主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的,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种损害不仅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所有或管理下的物对业主造成的损害;也包括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对业主造成的损害。本案中,高空坠物的侵权人能够确定,无需公安机关介入,物业管理公司不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